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
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10年4月21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以各种方式表示哀悼。
请你们接到通知后,立即将有关要求落实到相关单位,按照国旗法规定当天应当升国旗的场所、机构和单位均应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到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4月20日